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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政策

Fir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2009年5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社会上掀起了一轮学习新消防法的热潮,各地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法宣贯活动。全面开展消防工作,消防法制建设是重要的一环。为了配合现在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消防法宣贯活动,作者特意编辑出版了一套《新消防法学习培训指导丛书》,以帮助广大公安消防干警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方便社会大众了解消防安全法律知识。
新消防法:消防产品须符国标 限期整改不是处罚前置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专家指出,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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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建议通过消防法(修订草案)
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除依照本法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体现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详情请下载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详情请下载
消防法规政策

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岗位职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讲解,单位中各岗位职能均与消防岗位职能相关,解读消防政策,落实到每个人的岗位,让培训对象对号入座,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
一、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详情请下载
孟建柱:以实施新消防法为契机 着力提高执法透明度
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今天在全国消防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广大公安消防官兵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科学防范火灾水平、火灾扑救水平、应急救援和管理服务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孟建柱指出,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孟建柱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提高科学防范火灾水平,牢固树立防范重于救灾的工作理念,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提高火灾扑救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要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和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切实改进消防管理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详情请下载
19个关键词解读新消防法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详情请下载
消防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详情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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